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石城县子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赣州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请求审批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石城县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赣市发改外资字〔2022〕37号)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石城县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促进乡村振兴和保障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同意建设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石城县子项目),具体由石城县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办公室组织实施。
项目代码:2111-360000-04-01-744557
二、项目建设地点:石城县高田镇、横江镇等乡镇。
三、项目建设工期:初定为72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计算)。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一是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的机构能力建设。开展项目管理能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环保知识、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等业务培训。
二是建立绿色融资机制。从亚行贷款资金中分配等值于230万美元借款本币用于支持“金融中介贷款”信贷产品。
三是开展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开展乡村生活垃圾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分拣车间500平方米,购置大件垃圾破碎车3台,智慧化系统3套,辅助设备1套,建设垃圾四分类亭60平方米,垃圾分类亭900平方米,购置抑尘车1辆,深度清扫车1辆,8吨道路清洗清扫车2辆,3吨道路清洗清扫车2辆,分类运输车辆(二分类分拣车)10辆,智能分类垃圾收集箱(带人脸识别功能)5个,积分兑换机5台,二分类桶19000个。
四是改善水域水环境治理。在石城县琴江河流域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其中屏山河屏山至亨田段8.5公里、下迳河龙岗村段3公里、高田河田心村至湖坑村段5公里,建设生态护岸32公里,清淤疏浚16.5公里,新建堤防12.5公里,生态沟渠32公里,新建圩镇段6米宽道路6.5公里,污水管网新建改造3公里。
五、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25354.11万元人民币(折合3940.6万美元,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按1:6.4341计算))。资金来源为申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其中利用亚行贷款10957.27万元人民币((折合1703万美元)),占总投资的43.22%,国内配套资金14396.84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56.78%,由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解决。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七、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八、如对批复的建设地点、建筑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有关规定,对变更的用地、规划等前置条件,履行报批手续后,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如变更属于《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1号)第32条规定的情形,则应按程序重新审批。
九、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我委审批。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批复内容开展建设工作,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抓紧推进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