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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月圆安置小区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点击数:20607  更新时间:2023/12/11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报来《关于月圆安置小区节能审查的请示》(岩土收储字〔2020〕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龙发改审批〔2013〕82号文已出具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由于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重大变化,根据《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和《龙岩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龙节能办〔2018〕5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变更月圆安置小区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月圆安置小区节能报告(修编版)》内容深度基本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8年本)》的相关要求;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结论正确;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的能耗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满足龙岩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需消耗的能源为电能1652.52万千瓦·时/年、天然气35.69万立方米/年、水22.38万吨/年,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483.53吨标准煤(当量值)、5371.81吨标准煤(等价值)。 

  三、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内的节能型产品。 

  四、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委递交验收结果报告,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变更后的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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