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铁路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铁发金苑(安置房)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岩铁发司〔2021〕9号)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龙岩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龙节能办〔2018〕5号)要求,以及龙岩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报送铁发金苑(安置房)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函》(龙投审〔2021〕3号),经审查,原则同意铁发金苑(安置房)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020—350802—47—01—001557)。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节能评价依据充分、方法恰当,结论基本合理;
二、项目共有建筑10幢,总建筑面积120084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7幢、低层公共建筑3幢。
三、项目建成投入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算为1142.3吨标准煤(当量值)、2486.99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建筑面积年综合能耗0.0095吨标准煤/平方米。其中,年电力消费量769.36万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费量16.01万立方米、年柴油消费量1.61吨、年新水消费量14.9万吨。项目节能报告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方法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能满足我市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节能管理,切实落实节能报告提出的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在主要用能设备选型上充分考虑能效先进性,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若该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五、该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委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