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兴国县子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赣州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请求审批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兴国县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赣市发改外资字〔2022〕38号)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兴国县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促进赣州乡村振兴和保障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同意建设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兴国县子项目),具体由兴国县江西省赣州乡村振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办组织实施。
项目代码:2111-360000-04-01-344498。
二、项目建设地点:兴国县方太乡、高兴镇等乡镇。
三、项目建设工期:初定为72个月(自开工之日起计算)。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一是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的机构能力建设。开展项目管理能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人员环保知识、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等业务培训。
二是治理流域水环境和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开展兴国县濊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示范项目,其中高兴段8.78公里、龙山河2.53公里、隆坪河4公里、方太乡圩镇2.4公里,开展河道清淤疏浚8.8公里,堤防除险加固21.66公里,生态护坡22.85公里,堤涵管53座,灌溉渠道659米,灌溉引水涵管9米等;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对流域范围内1500亩经济果木林、750亩茶树经济林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建设水土保持林1500亩,封禁治理20000亩等。
五、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3319.04万元人民币(折合3624.3万美元,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按1:6.4341计算),资金来源为申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其中利用亚行贷款8402.93万元人民币(折合1306万美元),占总投资的36.03%;国内配套资金14916.11万元人民币,占总投资的63.97%,由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解决。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遵照本文附件规定执行。
七、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八、如对批复的建设地点、建筑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有关规定,对变更的用地、规划等前置条件,履行报批手续后,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如变更属于《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1号)第32条规定的情形,则应按程序重新审批。
九、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我委审批。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批复内容开展建设工作,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抓紧推进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