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冠达(福建)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重工装备零配件异地搬迁项目节能报告已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和《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恒冠达(福建)重工装备有限公司重工装备零配件异地搬迁项目(项目代码:2020-350402-34-03-000631),项目总投资2.25亿元,总用地面积40535.7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43000平方米,建设3栋厂房及综合办公楼,主要生产挖掘机底盘配件及各种重工机械配件。预计年新增16000吨挖掘机底盘配件及各种重工机械配件。原则同意恒冠达(福建)重工装备有限公司重工装备零配件异地搬迁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耗种类为电、新鲜水,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为2483.68tce(当量值)。项目能源消费增量折合5262.80tce(等价值),占三明市能源消费增量控制数比例为m=0.33,m<1,影响较小。
三、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
四、如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