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乐安县江下水库扩建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意见的函
抚州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恳请容缺审批乐安县江下水库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抚发改农调字[2022]46号)、有关材料及“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承诺书收悉。经研究,现按“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提出如下初审意见:
一、为解决乐安县城生活、生产用水困难,缓解供水需求矛盾,提高下游农田灌溉保证率,原则同意建设乐安县江下水库扩建工程项目(2201-361025-04-01-533021)。
二、项目法人单位为乐安县水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点为赣江水系乌江流域潭港水上游,乐安县鳌溪镇案山村,距乐安县城约5公里。
四、本工程的开发任务是一座以供水(含应急供水)、灌溉为主的中型水利枢纽工程。江下水库扩建工程最大坝高42.2米,正常蓄水位201.0米,水库总库容为1135万立方米。每年可向县城提供原水 234万立方米,应急备用库容 481万立方米;保灌面积2500亩。
基本同意本阶段上坝线为推荐坝址,砼重力坝为基本坝型。基本同意设计初步拟定的水库扩建的总体布置方案。工程主要包括水库工程和引水工程,水库工程由砼重力坝、溢流表孔、灌溉兼放空孔、上坝(进场)公路等组成;引水工程由引水隧洞取水口、输水管线等组成。本工程等别为Ⅲ等。同意水库的设计洪水标准采用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采用500年一遇。总工期为30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34983.24万元,资金来源为争取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省级水利专项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资金解决,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六、本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批复文件的法律效力,项目单位可凭此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文本编制等前期工作。
七、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八、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补齐“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承诺书中明确的容缺材料。如补齐的容缺材料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委将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如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请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