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江西赛拉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GW组件+3GW电池项目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宜市发改环资〔2021〕46号)收悉。经审查,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地点: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三、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年产8GW太阳能光伏组件的生产规模。
四、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9290.83/88884.46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项目产品太阳能光伏组件综合电耗约为1.67万千瓦时/兆瓦光伏,优于《太阳能晶体硅单位产品可比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972-2019)中电池组件单位产品可比电耗1级不大于2万千瓦时/兆瓦光伏的限额要求。
五、宜春市应严格落实能耗双控要求,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目标任务。
六、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水平或同行业设备先进水平的层压机、硼扩散设备、磷扩散设备、印刷生产线、镀膜设备等设备,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现行的《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现行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七、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划、政策的要求,办理环评、安评等其他审批手续,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设计单位依据本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落实相关节能政策。
八、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九、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价并按原程序报请节能审查。
十、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202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