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投资项目分析报告有何区别?
一、 目的不同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目的是要论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市场前景可行性、技术方案可行性、财务可行性、融资方案可行性等等;项目申请报告不是对项目可行性所进行的研究,而是在企业认为从企业自身角度看项目已经可行的情况,回答政府关注的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关问题,目的是为了获得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二、角度不同
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企业角度进行的研究,因此侧重于从微观的角度、企业内部的角度进行的技术经济论证。项目申请报告是从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政府的角度进行的论证,因此是从宏观的角度,外部性的角度所进行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综合论证。
三、内容不同
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工程技术方案论证、设备选型、投资估算、财务分析、企业投资风险分析等方面进行研究,回答企业自身所关心的问题。项目申请报告是从维护国家经济和产业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论证,回答政府所关心的问题。
四、时序不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申请报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文件,项目申请报告不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的简单补充,也不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替代物。对于一个理性的企业投资主体,在进行项目投资决策之前,无论政府主管部门是否要求,都应该首先从企业自身角度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以论证项目是否可行,是否符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是否能够满足股东投资回报的要求。项目获得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董事会批准后,应在此基础上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因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一般应先于项目申请报告。但并非绝对如此。比如企业对该项目的可行性已经有足够把握,就没有必要编写基于企业自身需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直接进入设计招标等环节,并按政府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履行相应行政许可程序。或者如果编写完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很多投入资金(大型复杂项目可能需要上亿元投入),为了规避政府不予核准的风险,也可以有选择地开展某些方面的前期研究,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提供依据,回答政府关心的问题。在项目确有把握获得核准后,再从企业的角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可行性研究。当然,类似情况如何处理,应该是企业内部事务。
五、法律效力不同
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于企业内部的投资决策,对企业内部股东及董事会负责,遵循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约束。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和报送具有政府行政的强制力约束,是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建设活动中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如行政许可法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的约束。